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分類參考指引》《指引》指出,既可以按照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的“新八級工”設置職業技能等級序列,也可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采用月最低技能津貼形式的,要確保技能人才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水平在剔除技能津貼后不低于本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分類參考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體現技能價值激勵導向的企業技能人才工資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資水平,促進職工增技、企業增效、技能增收,結合技能人才特點,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旨在為區域、行業、企業分類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提供參考和指導。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技能人才,是指在生產和服務等領域崗位中具備一定專業技能水平,運用所掌握的專門知識和技術技能,進行實際操作的人員。本指引所稱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指區域、行業、企業內的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應高于政府發布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條 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凸顯技能要素價值。科學評價技能要素貢獻,充分體現技能要素創造的價值。
(二)合理反映技能差別。衡量技能人才所從事崗位價值高低、技能人才技能的復雜度和稀缺性,兼顧積累技能要素所需的人力資本投入。
(三)統籌工資分配關系。與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勞動生產率及行業、企業效益等相適應,與管理、技術等其他序列人才工資水平相協調。
(四)保障勞動者民主權利。通過集體協商或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確定,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二章 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五條 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主要參考技能人才所從事的崗位類別、所具備的技能水平等因素。
第六條 結合技能人才所從事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任務以及崗位所需技能的復雜度、稀缺性、人力資本積累,一般將崗位按照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分為四類:
(一)基礎類崗位:此類崗位的工作內容多為重復性、常規性工作,工作操作規程較為容易。勞動者通常經過短時間經驗積累或專門培訓,掌握單一簡單技能即可符合崗位要求。
(二)重要類崗位:此類崗位的工作內容多為處理企業生產經營某一領域內較為復雜、具有一定難度的工作任務。勞動者通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經驗積累或專門培訓,具備某一領域較為豐富的知識儲備,掌握較為專業、精深的技能才能符合崗位要求。
(三)關鍵類崗位:此類崗位的工作內容多為承擔企業生產經營某一領域內非常規性、較高難度的工作任務或處理跨領域、多維度的復合復雜類任務。勞動者通常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工作經驗積累或專門培訓,具備某一領域豐富的知識儲備或多個領域較為系統的知識儲備,掌握專業、精深或綜合、全面的技能才能符合崗位要求。
(四)核心類崗位:此類崗位的工作內容多為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改造升級等具有前瞻性、創新性要求的工作任務。勞動者通常需要具有深厚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教育水平或較強的學習能力,精通多領域的專業理論知識,掌握高超、精湛的技能才能符合崗位要求。
第七條 區域、行業、企業可參考本指引對崗位分類的方法,結合自身實際,對技能人才從事的崗位進行科學分類,確定崗位類別的數量、稱謂,明確不同崗位類別的劃分標準、包含的具體崗位或職業(工種)、技能人才任職資格要求等。在確定每一崗位類別中包含的崗位或職業(工種)時,也可綜合考慮勞動強度、勞動條件、風險責任、市場招工難度等因素適當調整崗位或職業(工種)所在崗位類別。
第八條 區域、行業、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和國家職業標準有關要求,明確每一崗位類別的崗位或職業(工種)包含的職業技能等級。既可以按照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的“新八級工”設置職業技能等級序列,也可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明確各層次相應稱謂以及與“新八級工”相應技能等級的對應關系。
第九條 區域、行業、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符合不同崗位類別要求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最低級別。原則上崗位類別對企業生產經營重要程度越高、所需技能要求越高,在該類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的最低級別應越高。每一崗位類別包含的崗位或職業(工種)所需技能等級的最低級別可在本崗位類別的最低級別之上進行差異化設置。
第三章 分類分級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的方法
第十條 區域、行業、企業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可采取確定月最低工資的形式,也可單獨針對技能津貼單元確定月最低技能津貼發放標準。
第十一條 區域、行業、企業確定各崗位類別技能人才的月最低工資,可參考本地區同類可比崗位或職業(工種)市場工資價位低位數,結合行業(企業)經營特點、發展需要和效益情況,按照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上浮一定比例確定:
(一)基礎類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105%;
(二)重要類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120%;
(三)關鍵類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150%;(四)核心類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200%。
根據該方法確定的各崗位類別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為該崗位類別職業技能等級最低級別的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如崗位類別內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的最低級別為學徒工,則該崗位類別以學徒工的上一級技能等級作為確定本崗位類別月最低工資的起點。學徒工的月最低工資可在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區域、行業、企業確定不同崗位類別內不同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可參考本地區同類可比崗位或職業(工種)、相同或相近技能等級市場工資價位,在該類別崗位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基礎上,按技能等級逐級上浮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確定。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最低工資一般不低于所在區域、行業、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工資的低位數。
第十三條 確定技能人才小時最低工資的,可在月最低工資的基礎上,按標準工時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采取確定月最低技能津貼形式的,可按照基礎類崗位、重要類崗位、關鍵類崗位、核心類崗位逐類增加的原則確定不同崗位類別的技能人才月最低技能津貼發放標準。同一崗位類別內根據技能人才的職業技能等級逐級增加。
第四章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條 區域、行業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應通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確定。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在縣級以下區域開展。集體協商基礎較好、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可探索在縣級以上開展。
開展集體協商,要廣泛聽取區域、行業內企業意見和技能人才訴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場工資水平、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信息。
第十六條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可將崗位類別的數量、稱謂、劃分標準、包含的具體崗位或職業(工種)、職業技能等級及其最低級別和不同崗位類別、不同職業技能等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或最低技能津貼等作為協商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協商,分類分級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等事項。
第十七條 規范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代表產生、要約應約、協商會議、合同訂立、職代會審議、公示報送等環節,確保集體協商依法合規。
第十八條 企業通過開展本企業集體協商或履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等民主程序,確定本企業不同崗位類別、不同職業技能等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或最低技能津貼。企業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應不低于所在區域或行業協商確定的技能人才最低工資。
第十九條 區域、行業、企業應多渠道拓展工資調查信息來源,統籌運用好政府發布的企業從業人員工資價位信息、行業組織或工會組織發布的薪酬調查數據以及市場薪酬大數據等各類信息,充分研判對標,合理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
第二十條 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應根據本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供求及生產經營形勢等變化情況,及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應支付的工資剔除以下項目后,不低于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采用月最低技能津貼形式的,要確保技能人才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水平在剔除技能津貼后不低于本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區域、行業、企業要合理確定工時工價和勞動定額標準,確保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得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各級工會、企聯、工商聯等,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對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主導產業、重點發展行業和產業集聚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街道鄉鎮,以及龍頭企業等,通過開展集體協商分類分級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更好吸引和留住技能人才,支撐發展需要。
第二十四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分行業進一步細化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的方法,并發布典型案例。要加大宣傳培訓,加強指導服務,及時發布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緊缺急需崗位或職業(工種)、不同職業技能等級的市場工資價位信息,為區域、行業、企業確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資提供參考。要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充分體現技能價值的工資分配制度,促進技能人才提技增收。
附件1 《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分類參考指引》示意圖
附件2 《技能人才最低工資分類參考指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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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建筑時報
編輯:陳麗媛
審核:徐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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