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周四發布消息,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61號和第62號公告,分別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以及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在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中,商務部稱,境外組織和個人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一是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二是使用原產于中國的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三是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公告還提到,對向境外軍事用戶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另外,公告提到,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納米及以下邏輯芯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存儲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導體的生產設備、測試設備和材料,或者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請,逐案審批。
在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中,商務部明確提到,以下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一是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
公告還提到,出口非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實質性有助于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在出口前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提供。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加強稀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應詢答記者問時表示,今年以來,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開展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專項行動,取得積極成效。同時,有關部門也發現部分境外組織和個人從中國非法獲取稀土技術,生產稀土相關物項并提供給軍事等敏感領域用戶或者用于軍事等敏感領域用途,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潛在威脅,對國際和平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商務部發言人表示,為防范相關風險,中國政府經審慎評估后,決定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同時對中國組織和個人從事相關活動作出明確規定,以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同時也保障全球稀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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