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25年4月11日21時40分許,深圳市光明區某學校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一般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25萬元人民幣。
日前,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經調查認定,光明新湖“4·11”一般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1、事發前作業組織情況
2025年4月11日19時許,項目部管理人員安排工人21時開始吊裝停在項目工地入口左側貨車的鋼材,起重機司機侯某奎負責駕駛塔式起重機,信號工許某霞負責在地面上指揮,許某霞與侯某奎配合吊裝鋼材。幕墻班組班組長黃某志安排工人陳某國、蔣某剛配合吊裝作業。
4月11日19時18分許,蔣某剛、陳某國到達事發現場準備吊裝材料。
2、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4月11日21時許,黃某志現場安排開始吊裝作業,侯某奎負責駕駛塔式起重機,信號工許某霞在裝載鋼材的半掛車車旁配合侯某奎,蔣某剛站在半掛車車上捆扎需要吊裝的鋼材。
21時許,開始吊裝作業,塔式起重機司機侯某奎進行了正常起落測試,前兩吊吊裝作業正常,未發現問題。
21時40分許,蔣某剛將第三吊的鋼材綁扎好,信號工許某霞讓蔣某剛站到半掛車車頭位置,許某霞站在地面上指揮塔式起重機司機侯某奎起鉤,起鉤60厘米左右時停下,許某霞對鉤的平度、垂直度進行了檢查,看到鉤是平衡的,未發現問題,許某霞指揮塔式起重機司機侯某奎起鉤,當鋼材起到距離地面10米左右高度后,蔣某剛和許某霞、黃某志發現吊鉤上的鋼材有滑落跡象,當蔣某剛看到貨物滑下來后,蔣某剛立即從車頭向車尾方向處緊急避險,當跑到車尾時,剛好被滑落的鋼材砸中,許某霞立即跑到事發位置,看到蔣某剛身上全是鋼材。
事發現場示意圖
21時40分許,幕墻班組班組長黃某志發現吊裝鋼材滑落,蔣某剛被砸,黃某志立即撥打了120、110,同時打電話給公司管理人員。
涉事半掛車現場
22時4分,120救護車趕到現場進行現場搶救,醫護人員現場確認蔣某剛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距離車尾3.7米位置有大量血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為
蔣某剛安全意識淡薄,事發時站在起吊物(捆扎方鋼)正下方的貨車上,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的規定,導致被墜落吊物砸中致亡。
2、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發方鋼綁扎方式不規范,導致被吊物(一捆方鋼)重心與吊點不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的規定。吊物處于不穩定狀態,發生傾斜從綁扎帶中滑脫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分析
1.深×建設公司(施工承包單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起吊過程中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存在作業人員的安全隱患。
2.祁陽碩×勞務公司(勞務單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起吊過程中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存在作業人員的安全隱患。
3.廣東龐×機械公司(塔吊租賃和安拆單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起吊過程中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存在作業人員的安全隱患。
4.深圳宏×勞務公司(塔吊勞務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起吊過程中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存在作業人員的安全隱患。
*有刪減,完整版報告見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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