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皖蕪環責改〔2025〕38號顯示,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對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廢氣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比對檢測時,未按規范開展比對,并通過修改檢測設備存儲卡數據的方式篡改偽造煙氣、煙氣參數及采樣時間等原始數據,出具了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
皖蕪環責改〔2025〕38號
安徽賽爾福職業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550161503E,法定代表人:方四新,地址:合肥市蜀山區蜀峰路558號融智科技園3樓15層。
根據省廳交辦線索,我局于2025年6月5日、6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對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廢氣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比對檢測時,未按規范開展比對,并通過修改檢測設備存儲卡數據的方式篡改偽造煙氣、煙氣參數及采樣時間等原始數據,出具了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8份、《授權委托書》7份,證明你單位的市場主體經營資格,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方四新和你單位翟煒、沈雪莉、孫佩、王碩、劉海洋、陳寧寧、陳芳的身份,證明你單位確認了翟煒、沈雪莉、孫佩、王碩、劉海洋、陳寧寧、陳芳的代理權限、委托事項及委托期限等情況。
2.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該單位的市場主體經營資格,證明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湯小帥和該單位周榮榮的身份,證明該單位確認了周榮榮的代理權限、委托事項及委托期限等情況,證明你單位負責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2025年度環境監測、環境比對監測的情況。
3.2025年6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調查詢問筆錄1份(周榮榮),證明你單位向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證明你單位采樣人員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在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采樣操作、時長等情況。
4.2025年6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安徽賽爾福職業安全健康有限公司),證明你單位為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采樣時所使用的采樣設備情況,以及出具報告中的原始數據對應的采樣設備內儲存卡中電子數據的修改情況。
5.2025年6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王碩),證明你單位采樣人員王碩在對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廢氣比對檢測時未按規范開展比對,后通過修改采樣設備內存卡數據等方式篡改偽造原始數據的情況。
6.2025年6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劉海洋),證明你單位劉海洋于2025年3月31日在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的采樣情況。
7.2025年6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孫佩、沈雪莉)、2025年6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3份(陳芳、陳寧寧、翟煒),證明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出具過程中,實驗室檢測員、報告編制人、報告審核人、授權簽字人均未審核報告原始數據真實性的情況。
8.2025年6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方四新),證明方四新為你單位最高管理人,負主要管理責任,證明你單位暫未收到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環境檢測費用的情況。
9.2025年6月5日現場視頻截圖2份、現場視頻7份,證明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你單位開展比對檢測時,現場視頻監控顯示你單位采樣人員未按規范開展比對檢測,采樣時間以及進廠、離廠時間等與檢測報告記錄不一致,證明你單位采樣使用的檢測設備為青島眾瑞智能儀器有限公司的ZR-3260型自動煙塵煙氣綜合測試儀,設備存儲卡內電子原始記錄存在部分創建時間、修改時間與原始記錄采樣時間不一致的情況。
10.《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程序文件、質量手冊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可以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以及內部組織管理架構等情況。
11.編號為SJ2025-HJJ023(比對)、SJ2025-HJJ023(4)(比對)的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各1份,證明你單位出具給無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的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情況。
12.《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確認了受送達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項、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等情況。
13.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黃鑫怡、秦如月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日內)改正上述行為,嚴格遵守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蕪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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