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后,山西省深入貫徹學習,認真抓好落實。
山西省明確,井工煤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應急管理局須第一時間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同時督促相關煤礦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一是發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二是發生瓦斯涉險事故(3人以上)的,三是發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且持續時長超過10分鐘的,停電停風和打鉆噴孔除外)的,四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
在隱患整改完成后,煤礦上級公司要立即組織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評,無上級公司的煤礦要組織自評。
山西省對煤礦瓦斯防治能力進行測評,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參加。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必須制定、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申請重新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要求,強化瓦斯防治責任落實,嚴格按照《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開展評估,煤礦要如實提供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所需資料,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準確,嚴禁篡改資料、偽造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對評估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開展“回頭看”和現場檢查,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依法依規責令立即停產整頓,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全文內容請點擊“閱讀原文”
聲明:本文系轉載自互聯網,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相關內容。若對該稿件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質疑,請立即與鐵甲網聯系,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并做處理,再次感謝您的閱讀與關注。
不想錯過新鮮資訊?
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