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鐘”小課堂
深入推進“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落實
當好“吹哨人”
向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和全國礦山企業宣講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兩辦《意見》、“八條硬措施”等政策法規
進一步提升全系統監察執法穿透力
強化國家監察“督政”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幫助企業解決難點堵點問題
激發企業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進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時發現,某礦業公司下屬煤礦是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而承包方再次將井下部分掘進工作面作業(包括42102輔運順槽掘錨施工、42102膠運順槽掘錨施工、42102主回撤掘錨施工、3-1煤南部東西回風大巷掘錨施工、3-1煤南部東西膠運大巷掘錨施工、3-1煤南部東西輔運大巷掘錨施工、3S302回撤通道掘錨施工、3S302膠運順槽掘錨施工、42103膠運順槽掘錨施工)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溫州某礦建工程有限公司。
處理結果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六條第五項、《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責令內蒙古某礦業公司下屬煤礦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期限為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起3日;停產整頓內容:1.承包公司立即終止并解除與溫州某礦建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分包合同;2.立即清退溫州某礦建工程有限公司;3.責令全礦立即停止生產),建議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煤礦和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鐘”小課堂
讓“執法者”變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二處
三級主任科員張旭
視頻來源:內蒙古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鐘’小課堂”,您掌握了多少?趕緊來自測吧~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五項: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停止受影響區域生產、建設,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十五)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 ),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外包的。
(答案下期揭曉)
上期答案
問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 )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答案: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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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哨兵”怎能缺席!河北一煤礦未按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被處罰聲明:本文系轉載自互聯網,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相關內容。若對該稿件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質疑,請立即與鐵甲網聯系,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并做處理,再次感謝您的閱讀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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