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省司法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就相關內容進行發布。據悉,修訂后的《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5月13日正式公布施行。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
據了解,修改后的《實施辦法》沿用6章59條的體例結構,包含總則、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等6個部分,刪除1條,修改22條,并對條文順序進行相應調整。
在具體修改內容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在《實施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中分別增加鄉鎮(街道)委托執法內容,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委托,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消防救援機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公共組織依法開展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結合機構改革實際情況,《實施辦法》對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明確了能源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同時參照其他省份立法經驗,對公安機關消防安全職責作出修改。此外,根據甘肅省議事協調機構優化調整有關要求,不再對涉及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有關內容作出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辦法》規范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相關表述,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對違規停放電動車、違規充電等行為進行及時勸阻和制止的管理責任。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將關于消防安全的行政審批內容依法修改為行政許可,并明確負責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作出相應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辦法》還對部分部門名稱和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范。
來源:觀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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