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等部門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
《辦法》提出,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證監、林草等部門組成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落實支持政策。
《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主動對照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規范和評價指標定期開展自評,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整改,按計劃推動綠色礦山創建。新建礦山應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年至2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對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生產礦山,規模為大中型的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要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按照創建標準進行升級改造;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工作。
《辦法》要求,對新建礦山,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時限等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合同;對生產礦山,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手續時,鼓勵通過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等方式明確建設時限和要求。
《辦法》強調,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督導力度,推動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變化及時調整。鼓勵有條件的礦業集團、企業積極編制企業標準并應用。(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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