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案為鑒深刻汲取教訓,增強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個煤礦典型執法案例,現予公布。
案例202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按計劃對某煤礦開展監察執法,通過查閱圖紙資料深入現場核查,發現該礦一處已穿探水線的掘進工作面上覆采空區大量積水,存在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作業,一旦采空區積水突破薄弱巖層,極可能造成突發性透水事故等突出問題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水害防治意識不強、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案例202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對某煤礦瓦斯超限核查時,發現超限報警邏輯明顯異常,經分析研判、調閱視頻及入井勘察,查實該礦在監控系統中增設一鍵替換功能,用低值數據替換高值超限數據,擅自對監控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導致監控系統不能監測真實數據并及時報警斷電,易引發人員窒息或爆炸事故。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法治意識淡薄,重生產輕安全,罔顧礦工生命安全處心積慮弄虛作假逃避監管。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并將名相關人員行刑銜接移送司法機關。
案例202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對某煤礦監察執法時,通過調閱重點區域作業人員軌跡、視頻記錄,發現該礦在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作業時未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未嚴格落實防沖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易造成災害擴大。該行為反映出煤礦防沖意識弱化,事故教訓汲取不深刻、標準執行不嚴、安全管理浮于表面等突出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同時約談其上級公司并下達風險提示函。
案例4:202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按計劃對某露天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發現該礦內排土場臺階高度為72.15m,大于設計值的。該行為反映出煤礦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對超高臺階可能引發滑坡、坍塌的重大安全風險視而不見等突出問題。上述行為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第二條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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