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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商品混凝土》雜志2024年第5期
從一個訴訟案例來看混凝土外加劑企業如何自保
聞寶聯
最近接了幾場官司,在外加劑與混凝土攪拌站質量訴訟案件中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回答雙方律師、當事人和法官、陪審員的技術問題。以前我出庭基本是在混凝土攪拌站與施工單位之間的訴訟官司中作為專家輔助人,外加劑與攪拌站之間的官司還真不多,卻都很有特點,這里先分享一例。
外加劑是在混凝土拌和過程中添加的一種或多種化學物質,旨在通過物理或化學作用,顯著改善混凝土的各種性能,其作用廣泛而深遠。
混凝土外加劑自20世紀30年代誕生以來,經歷近一個世紀的發展,產品性能已經歷多次升級換代,產品的種類也從最初的木質素單一產品發展到現階段的萘磺酸鹽系、三聚氰胺系、氨基磺酸鹽系、聚羧酸系等幾大系列產品,國內行業也從最初的幾家發展到現階段的數千家規模,企業生產模式從最初的單一復配發展到現階段的復配+合成一體化,產業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外加劑卻常常扮演著“背鍋俠”的角色,其重要性與價值往往被誤解或忽視。
有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原本外加劑廠與攪拌站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結款,但由于資金問題款項一直遲遲沒結。外加劑廠方再去催要,攪拌站卻不同意結款了。說是由于外加劑質量問題,導致混凝土質量出了很多問題,也失去了客戶和信譽,這些損失都要外加劑廠承擔。這其實是沒理攪三分!這時距外加劑廠最后一次供應外加劑已經過了一年半。一般而言,減水劑母液的保質期在1年左右,復合外加劑因為有了糖分等,在密閉容器內可能發酵變質,成分發生了變化,保質期規定在半年左右,這個是由外加劑生產廠自定的,這個廠也是規定的半年保質期,且在產品說明書中有明確說明。
攪拌站卻一直強調外加劑不合格。
那么問題來了,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攪拌站稱未收到產品說明書,不知道有效期這個規定。
那好,根據GB 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7.2.2混凝土外加劑進場時,應對其品種、性能、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外加劑的相關性能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等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性能、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混凝土外加劑,不超過50t為一批,每批抽樣數量不應少于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和抽樣檢驗報告。
國標這樣要求,地方性法規同樣明確指出了這一點,比如《河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
第八條 混凝土企業應嚴格執行原材料進場驗收制度,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臺賬。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樣,根據GB 14902《預拌混凝土》:
5.4外加劑
5.4.1外加劑應符合GB 8076、GB 23439、GB 50119和JC 475的規定。
5.4.2外加劑進場應提供出廠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并應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及檢驗批量應符合GB 50164的規定。
也就是說,外加劑進場不僅還要檢查質量合格文件,還必須做驗收實驗,驗收合格才能使用,不進行質量檢驗是攪拌站失責。
《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2013中:
3.3外加劑的質量控制
3.3.1外加劑進場時,供方應向需方提供下列質量證明文件:
1型式檢驗報告;
2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3產品說明書。
3.3外加劑的質量控制
3.3.1外加劑進場時,供方應向需方提供下列質量證明文件:
型式檢驗報告;
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產品說明書。
3.3.2外加劑進場時,同一供方,同一品種的外加劑應按本規范各外加劑種類規定的檢驗項目與檢驗批量進行檢驗與驗收,檢驗樣品應隨機抽取。外加劑進廠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的規定;膨脹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膨脹劑》GB 23439的規定;防凍劑、速凝劑、防水劑和阻銹劑應分別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防凍劑》JC 475、《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JC 477、《混凝土防水劑》JC 474和《鋼筋阻銹劑應用技術規程》JGJ/T 192的規定。外加劑批量進貨應與留樣一致,應經檢驗合格后再使用。
而外加劑廠同樣要提供所有必須的證明資料。
《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2008中對出廠的外加劑明確要求:
8 產品說明書、包裝、貯存及退貨
8.1 產品說明書
產品出廠時應提供產品說明書,產品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生產廠名稱;
b)產品名稱及類型;
c)產品性能特點、主要成分及技術指標;
d)適用范圍;
e)推薦摻量;
f)貯存條件及有效期,有效期從生產日期算起,企業根據產品性能自行規定;
g)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安全防護提示等。
8.2 包裝
粉狀外加劑可采用有塑料袋襯里的編織袋包裝;液體外加劑可采用塑料桶、金屬桶包裝。包裝凈質量誤差不超過1%。液體外加劑也可采用槽車散裝。
所有包裝容器上均應在明顯位置注明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及類型、代號、執行標準、商標、凈質量或體積、生產廠名及有效期限。生產日期和產品批號應在產品合格證上予以說明。
8.3 產品出廠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出廠:技術文件(產品說明書、合格證、檢驗報告等)不全、包裝不符、質量不足、產品受潮變質,以及超過有效期限。產品勻質性指標的控制值應在相關的技術資料中明示。
生產廠隨貨提供技術文件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及型號、出廠日期、特性及主要成分、適用范圍及推薦摻量、外加劑總堿量、氯離子含量、安全防護提示、儲存條件及有效期等。
外加劑的應用及有關事項參見附錄C。
8.4 貯存
外加劑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或固定的場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識別,便于檢查和提貨為原則。搬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破損,運輸時避免受潮。
8.5 退貨
使用單位在規定的存放條件和有效期限內,經復驗發現外加劑性能與本標準不符時,則應予以退回或更換。
凈質量和體積誤差超過1%時,可以要求退貨或補足。粉狀的外加劑可取50包,液體的外加劑可取30桶(其他包裝形式由雙方協商),稱量取平均值計算。
凡無出廠文件或出廠技術文件不全,以及發現實物質量與出廠技術文件不符合,可退貨。
如果文件欠缺或質量不合格,攪拌站不能接收,因此攪拌站自己的證詞就出現了漏洞。
這里有個小插曲:攪拌站要求找質量鑒定單位進行質量鑒定,而法庭也同意了!找了某省的鑒定中心要進行鑒定。
我當即指出:出了保質期的外加劑鑒定已經不存在任何基礎,不同意鑒定,即便所有指標合格也不予承認,于法無據!GB 8076—2008對有爭議復驗的要求如下:
7.5復驗
復驗以封存樣進行。如使用單位要求現場取樣,應事先在供貨合同中規定,并在生產和使用單位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于現場取混合樣,復驗按照型式檢驗項目檢驗。
封存的一般方式,是將樣品裝入一個容器當中,進行密封保存,貼上封條,封條上加上雙方公司的公章。如果可行,還可以由雙方代表在樣品上簽字蓋章,并拍照或攝像存檔。
為防止樣品封存后人為變動,穩妥的方式是由公證人員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并將樣品交由公證處保管。
而這也都是缺乏的,當然,有了第一個過期的前提,取樣留樣正義也就沒有意義了。
而鑒定單位卻信誓旦旦可以做,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只為了鑒定費而罔顧事實,或許就不懂!我經手了不少質量訴訟官司,也發現很多鑒定鑒定報告漏洞百出,甚至錯誤,也推翻了很多并獲得法官認可!這里也提請鑒定單位要提升業務能力,不可為了利益出具經不起推敲的報告,這很容易誤導法官判案!
一些鑒定單位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忽視了其作為專業機構應有的公正性、準確性和責任感。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委托方的權益,也影響了司法公正,有負于社會信任。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源于以下幾點:
專業能力不足:部分鑒定單位可能缺乏足夠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經驗,導致在鑒定過程中無法準確識別問題或給出科學的結論。
利益驅動:為了追求檢測費用,一些鑒定單位可能忽視了對樣品嚴格管理的重要性,如未按規定進行封存、保管,甚至可能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接受鑒定委托。
缺乏監管:行業監管的缺失或執行不力,使得部分鑒定單位能夠逃避責任,繼續以不負責任的態度進行鑒定工作。
報告質量低劣:由于上述原因,最終出具的鑒定報告往往漏洞百出,甚至存在錯誤,這不僅無法為案件提供有力證據,反而可能誤導司法判決。
政府和行業協會應加強對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核和日常監管,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時,建立嚴格的違規懲處機制,對違規操作的鑒定單位進行嚴厲處罰。
所以重點強調鑒定,最近經歷幾個案子,都存在類似問題,誤導了法官。
回到本案,這個案子最終外加劑廠勝訴。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雙方要切實做好交貨檢驗工作,外加劑廠出場附帶的材料要齊全,攪拌站要及時驗收,不可忽略過程環節。落實規范要求及地方規定,也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供稿人:聞寶聯
編輯員:李海亮
審核人:孫繼成,寧夏
【標準規范】
【會議培訓】
第十屆全國建筑固廢和尾礦泥漿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大會暨中國砂石協會建筑固廢利用分會年會
2025第二十一屆全國商品混凝土可持續發展論壇暨2025中國商品混凝土年會
【咨詢服務】
預拌混凝土質量追溯研究
高速公路及橋涵高性能混凝土技術咨詢
課題研究
研發中心建設
[綠滿庭院]《HJ建筑圍護結構自保溫技術體系》推廣等
【建材“雙碳”業務】
低碳膠凝材料研發與制備
復合摻合料和再生復合摻合料研發與制備
建筑垃圾處置與資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再生砂粉應用技術
建筑垃圾再生輕粗骨料技術
碳化再生骨料制備技術
【期刊著作】
《常見預拌混凝土質量事故分析百例》圖書
《預拌混凝土企業標準化試驗室建設指南》圖書
混凝土技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隸屬建筑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主要職能是跟蹤分析和研究國內外混凝土行業科技前沿動態,為全國混凝土行業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包括出版技術期刊、研究制定標準、開展技術咨詢、舉辦技術會議、承擔行業培訓、從事認證評價和開發研究等,中心是建材情報所主要業務部門之一。中心擁有員工10人,其中博士3人,正高職稱3人,副高職稱4人。中心掛靠的行業協會分支機構包括中國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會混凝土專業委員會、中國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會預制建筑產業專業委員會、中國砂石協會建筑固廢利用分會、建筑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雙碳研究中心。依托中心成立的平臺有預拌混凝土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混凝土行業數字化服務平臺、中國商品混凝土行業企業專家委員會(擁有200余名行業一線專家)、北京砼享未來工程技術研究院(會員制技術和管理服務)。
中心每年參與多個混凝土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項目,包括雄安新區混凝土項目咨詢、河北省多個高速公路高性能混凝土技術咨詢、固廢基膠凝材料和再生復合摻合料研發和制備技術,以及數十個混凝土企業的技術服務工作。開展預拌混凝土綠色產品認證和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咨詢電話:孫繼成 焦素芳 李海亮 13520073698 1352128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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