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12日
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
今年的主題是
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
今年也正值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一周年
一同來回顧一下吧!
2024年6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83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為經營者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入推進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消除各種市場壁壘。《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促進公平競爭的深化,為市場經濟的穩健成長提供制度支持。
一、重要意義
(一)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
公平競爭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在優化資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調動經營者積極性和創造性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完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條例》有利于從源頭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影響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
(二)公平競爭審查向法制化邁出堅實一步
隨著反壟斷法的首次修訂,公平競爭審查由政策性條款上升為法律制度,市場監管總局落實新法要求,制定出臺《條例》,作為國務院一項行政法規,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當中。《條例》將政府干預經濟的幾乎所有政策措施都納入審查框架之中,讓政府這雙“有形之手”尊重市場公平競爭規律,讓政府和市場形成優化資源配置合力,從而充分體現出我們國家對遏制濫用行政權力行為的重視。
(三)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公平競爭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驅動力。通過深入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助力提升制度型開放水平,在政策層面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速技術創新的步伐。同時,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僅為經營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更有利于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和創業者,為我國經濟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保護中小企業和消費者權益
市場競爭環境日益激烈,中小企業容易受到大型企業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擠壓和侵害。《條例》通過對政府制定政策進行審查和評估,有效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保護。此外,企業為了贏得消費者的青睞,會不斷提升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激發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造活力,從而有助于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和幸福度。
二、重要內容
《條例》分為五章,共27條。
第一章 總則
明確了立法目的、審查范圍、工作原則和職責劃分等要素。
第二章 審查標準
明確了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四方面審查標準和例外規定適用情形。
第三章 審查機制
明確了審查主體、審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同審查等工作機制。
第四章 監督保障
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約談等監督保障機制,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亮點
(一)強調基本原則
強調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危害的是國家發展的全局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目標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無疑具有全局性和長遠性,必須要有堅強的領導來賦能反壟斷和公平競爭審查。
(二)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實質目標
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目標: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三)實現廣覆蓋的審查范圍
在原有要求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范圍。
(四)審查機制更加健全
一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階段進行;二是根據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確定審查主體,要求“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起草單位初審后,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五)審查標準更加優化
將統一大市場、“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等實質性價值作為考量因素,優化審查標準,明確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六)監督保障更加有力
一是明確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二是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開展審查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約談等制度機制;三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保障制度落實落地。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8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國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八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第九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二)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四)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五)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二)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三條 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 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后,作出審查結論。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對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五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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