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上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介紹《規程》修訂的背景、原則、意義和主要修訂內容。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德昶在會上介紹,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共六編,34章,777條,與上版相比,新增56條,實質性修改353條,“是一次全面的、系統的修訂”。
在周德昶看來,煤礦作為傳統的高危行業,一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規程》作為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具有主體規章地位,是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基本準則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煤炭行業管理的主要依據,也是煤炭領域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裝備制造企業的重要遵循。
自1951年9月首次頒布以來,《規程》歷經15次修訂,包括9次全面修訂和6次部分修改。此次修訂是第16次修訂,修訂后的《規程》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規程》的每一個條款都是事故和鮮血凝練成的,都是七十多年以來煤礦安全生產實踐的總結、是保護340萬礦工的‘安全鎖’和‘護身符’。”他補充。
征集意見建議超過1900條中國的煤炭產量從1949年的3243萬噸增至2024年的47.8億噸,增長了146倍;煤炭百萬噸死亡率從22.54降至到2024年的0.059,降低了99.7%;勞動生產效率亦大幅度提高。周德昶指出,其中,《規程》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規程》是一切煤礦安全生產活動的‘根’”。
也正是因為《規程》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修訂工作愈加需要科學和嚴謹。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介紹,為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成立了12個修訂組和8個專題研究組,匯聚了業內240多位權威專家。在《規程》修訂期間,面向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征集意見建議超過1900條,組織各類審稿會、研討會23場,形成過程稿12版。
同時,針對綜合機械化單元密實充填采煤、鋰電池充電、沖擊地壓礦井限員、瓦斯抽采等關鍵核心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還組織了專題論證會15場,形成科研機構、煤礦企業和專家參與的專題論證報告31個。
薛劍光表示,為了確保《規程》修訂的條款做到“實用、管用、好用、能用”,在形成規程修訂草案到批準公布前的這段時間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還專門組織了12家煤礦企業所屬的30座煤礦開展實施前評估工作,進一步聽取基層的聲音,吸納一線的意見。
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在煤礦的應用提高了生產效率,但也帶來了新的安全風險和隱患。修訂后的《規程》又將如何面對這些問題?
在回答南方周末記者提問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副司長黃體偉表示,新版《規程》在修訂時,做到了既注重推廣應用發展比較成熟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也對相關的安全風險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和論證,提出了防范性的措施。其中,對發展成熟的,要堅決予以鼓勵。
黃體偉舉例稱,比如,綜合機械化單元密實充填采煤、密實充填前進式綜合機械化采煤,在山東、山西、陜西、內蒙古等地試點應用的效果很好,做到了安全可靠,解放了“三下一上”壓覆的大量煤炭資源,又有效解決了煤礦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此,本次修訂首次將這些采煤方法寫入《規程》,給予“正名”。
但也要對存在的安全風險嚴格進行防范。以井下的鋰電池充電為例,隨著煤礦智能化的發展,目前全國煤礦井下以鋰電池為動力的大型運輸載具超過三千多臺,分布在采、掘、運等領域,各類電動化巡檢機器人更是得到了廣泛應用。
但鋰電池熱失控的風險也逐步暴露。一方面煤礦井下的環境存在高溫、潮濕、多塵、強振動等特征,極易成為鋰電池熱失控的誘因。另一方面,鋰電池熱失控以后可能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并且引發自燃、爆炸等事故,在礦山井下極易造成群死群傷。
為此,新版《規程》規定,單臺鋰電池容量小于74kW·h的,可以井下充電。但是,《規程》亦對充電硐室的設計、通風、監控、應急處置,以及充電裝置、充電點的保護措施提出了全面、嚴格的安全要求。
“實、準、放、清、智”談及此次《規程》修訂的主要亮點時,黃體偉用了5個字來概括:“實、準、放、清、智”。
黃體偉解釋,《規程》是煤礦從業人員現場作業的“指導書”,也是執法人員現場執法的“工具書”,修訂的目的在于解決現場問題。因此,本次修訂很多新增和修改的條款都來自于現場一線的實踐經驗總結。
比如,關于減少井下瓦檢員的問題,行業內已經呼吁多年,隨著煤礦安全監控技術的成熟和完善,結合巡檢機器人的不斷發展,目前已經到了“放”的時候。為此,本次《規程》修訂,大幅減少了井下瓦檢員的數量和檢查頻次的要求。
其次,《規程》修訂的目的,是解決行業存在的“痛點、難點、堵點”,那么問題必須找準、措施必須精準。比如,關于礦領導帶班的問題,有的地方礦領導帶班下井,沒有做到對生產作業的重點環節開展檢查巡視;有的地方明明煤礦已經停工停產,井下沒有生產作業人員,也要求礦領導必須帶班下井。
對此,修訂后的《規程》提出,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對采煤、掘進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以及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清理煤倉、強制放頂、火區密閉啟封、動火,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進行現場的檢查巡視。井下無人作業時,礦領導不用下井帶班。
“放”則體現在,一方面,對于過于嚴苛的規定,在保障安全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比如,工作面的個數問題,《規程》規定,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掘進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9個。但是,對于薄煤層或者長壁充填開采,可以適當增加采掘工作面的個數,并且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另一方面,將很多技術決策的權限放到企業,比如巷道貫通時停止作業的區域、瓦斯可能積聚地點的檢查方式、頻次等等。
“《規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黃體偉解釋,“這就要求相關規定要清晰、明確、具體,可操作、可執行。”
比如,防滅火工作,原來的規定是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的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單單就這個“綜合”一詞,實踐中有些監管監察部門和專家,就理解為要采取注氮、灌漿等至少兩項以上措施。實際上只要能夠達到防滅火的效果,根本不必強求企業是采取一項,還是兩項措施。為此,本次修訂專門刪除了“綜合”二字。
黃體偉補充,新版《規程》順應自動化、智能化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規程》全稿提到“智能”3次、“無人”“不設專人”23次、“遠程”11次、“視頻監視”23次,從地質勘查、井下作業、監測監控到露天開采等多個環節,明確了智能化技術的應用方向和具體要求。
薛劍光介紹,為了最大程度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目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正在組織編寫《規程執行說明》,擬對在實踐執行中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條款進行詳細的說明。他強調:“這是《規程》唯一的、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請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注意把握。”
薛劍光也表示,新版《規程》發布后,監管監察執法的自由裁量基準、重大隱患的判定標準、礦山安全培訓的規定、執法的規范,以及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的細則、防滅火的細則等相關的配套文件也需要跟進修改。目前相關工作國家局已提前安排,正在推進中。(李桂)
來源:南方周末
聲明:本文系轉載自互聯網,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相關內容。若對該稿件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質疑,請立即與鐵甲網聯系,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并做處理,再次感謝您的閱讀與關注。
不想錯過新鮮資訊?
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