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煤礦作為傳統的高危行業,一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礦安全規程》作為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煤炭行業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具有主體規章地位,是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基本準則,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煤炭行業管理的主要依據。
7月24日,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向社會公布,并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新修訂的《規程》進行了說明和解讀。
記者了解到,自1951年9月首次頒布《規程》以來,先后經歷15次修訂,其中9次全面修訂和6次部分修改,這次修訂是第16次修訂。新版《規程》共六編,34章,777條,與上版相比,新增56條,實質性修改353條。
“新《規程》深入總結多年來煤礦安全生產的經驗教訓,充分吸收技術進步和裝備升級新成果,并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著力解決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德昶表示。
重大災害防治始終是防范煤礦事故的重點和難點,可以說是 “災害不治,礦無寧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全基礎司司長辛廣龍稱,新《規程》在嚴格重大災害防治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是嚴格災害等級鑒定,將瓦斯等級、沖擊地壓和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了安全檢測、檢驗范圍。二是嚴格瓦斯防治,規定開采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三是嚴格水害防治,新增了煤礦防治水地面超前區域治理相關規定等。四是嚴格火災防治,進一步規范了危險性較大的火區密閉、啟封等環節。五是嚴格沖擊地壓防治從區域防治、局部防治、巷道支護與安全防護等層面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針對當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 “草臺班子”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司副司長朱林表示,新《規程》區分 “煤礦企業”和“煤礦”,要求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煤礦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五職礦長”,不同災害類型的煤礦還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的副總工程師。新任職的災害防治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俗話說 “先天不足、后天難補”,煤礦的設計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源頭。比如有的煤礦在設計階段對瓦斯賦存等情況探查不夠清晰,按低瓦斯礦井進行設計,后期升級為高瓦斯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再重新調整系統,必然帶來諸多的安全風險。
朱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修訂在第三編 “井工煤礦”部分增設了“設計及井巷布置”專章,目的就是在設計階段就要樹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最大程度上平衡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減少因為設計和井巷布置的不科學、不合理導致的先天性、系統性的安全風險。
“新中國成立 70多年以來,我國煤炭行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歷史性成就。我國煤炭產量從1949年的3243萬噸到去年的47.8億噸,增長了146倍;煤炭百萬噸死亡率從22.54降至到去年的0.059,降低了99.7%;同時,勞動生產效率大幅度提高,這其中,《煤礦安全規程》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規程》是一切煤礦安全生產活動的‘根’,是煤礦技術管理、安全管理的‘魂’,是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根’,在煤炭行業具有基礎性、根本性、普及性、專業性等特點,所有的煤炭從業人員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冊’。《規程》的每一個條款都是事故和鮮血凝練成的,都是70多年以來煤礦安全生產實踐的總結、是保護340萬礦工的‘安全鎖’和‘護身符’。有句話這樣說,‘條條規程血染成,絕不再用血來驗證’,這是煤炭行業每位職工和監管監察人員共同的心聲和共識,下一步,一定要把《煤礦安全規程》深入地宣傳貫徹落實到每一個從業人員中去。”周德昶表示。(馬曉敏
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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