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兜V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兜V產資源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一)未按照經批準的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
(二)采取不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三)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未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保護性開采要求開采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礦產資源"三率"指標是指礦山企業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衡量其資源利用效率的三個關鍵指標: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這些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重要標準。
(1) 開采回采率是指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實際采出的礦石量占動用礦石儲量的百分比。
其中,Qc是采區實際采出的礦石量,Q是采區動用的礦石儲量。
(2)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過程中,精礦中某有用組分的質量占入選原礦中該有用組分質量的百分比。
其中,精礦是精礦的質量,β精礦是精礦中有用組分的品位,Q原礦是入選原礦的質量,β原礦是原礦中有用組分的品位。
(3) 綜合利用率是是指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對礦石中所有有用組分的綜合利用程度,它是最終產品中共伴生有用組分的開發利用量之和與是動用資源儲量中所有共伴生有用組分的質量之和的比值。
這些指標的具體要求因礦種不同而有所差異。
以下是鐵礦、四川攀西釩鈦磁鐵礦、錳礦、鉻礦、稀土的“三率”詳細指標:
一、鐵礦
1.開采回采率。
露天開采:
(1)大型露天礦,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礦,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0%。
地下開采:根據鐵礦礦床的圍巖穩固性和礦體傾斜度等自然賦存條件的不同,地下開采鐵礦的開采回采率應達到規定的指標要求。
地下礦山開采回采率指標要求
2.選礦回收率
根據含鐵礦物的主要自然類型和磨礦細度的不同,鐵礦的選礦回收率指標應達到規定的指標要求。
主要鐵礦類型的選礦回收率指標要求
3.綜合利用率。
綜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尾礦綜合利用率和選礦廢水綜合利用率。
a.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
當共伴生礦物的品位達到表3規定的值時,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要對此元素的綜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標要求。當共伴生的有用礦物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暫時不能回收,或技術經濟評價結論不宜綜合利用的,應提出處置措施,為以后實施綜合利用創造條件。
共伴生元素綜合利用規定值
b.尾礦綜合利用率不低于20%。尾礦綜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礦庫中的有價元素、利用尾礦做建筑材料或礦山回填等。
c.選礦廠廢水綜合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區選礦廢水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
二、四川攀西釩鈦磁鐵礦
1.開采回采率
露天開采:開采回采率≥94%。
地下開采:開采回采率≥82%。
2.選礦回收率
根據礦石全鐵(礦石中鐵元素的總含量,表示為TFe)入選品位和鐵精礦品位的不同,鐵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以下要求。
鐵選礦回收率指標要求
3.綜合利用率
礦山企業開發利用釩鈦磁鐵礦時,要對伴生的鈦、釩、鉻及硫化物等有用組分進行綜合利用,綜合利用率要達到以下規定要求。
a.鈦的綜合利用率(TiO2從原礦計算到鈦精礦)。
根據入選礦石的鐵鈦比(TFe/TiO)和鈦精礦品位的不同,鈦的綜合利用率應達到以下要求。
鈦的綜合利用率指標要求
當鈦精礦TiO2品位<47%時,鈦綜合利用率要相應提高。
b.釩的綜合利用率(V2O5從原礦計算至鐵精礦)。
根據鐵選礦回收率的不同,釩的綜合利用應達到以下要求。
釩的綜合利用率指標要求
c.鉻的綜合利用率(紅格南礦區)(Cr2O3從原礦計算至鐵釩精礦)。
根據鐵選礦回收率的不同,鉻的綜合利用率應達到以下要求。
鉻的綜合利用率指標要求
d.硫化物的綜合利用
礦山企業必須對硫化物進行綜合利用。新建或改擴建礦山要在開發利用方案中明確硫化物綜合利用的具體要求。
三、錳礦
1.開采回采率
露天開采:大、中型露天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0%。
地下開采:根據錳礦礦床的賦存條件,錳礦地下礦山開采回采率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詳見表1-1)。
錳礦地下礦山開采回采率指標要求
注:(1)巖穩固性劃分為穩固(Ⅰ、Ⅱ級)、中等穩固(Ⅲ級)、不穩固(Ⅳ、Ⅴ級)三類。(2)礦體厚度依據礦體真厚度(H)劃分為薄礦體(H≤0.8m)、中厚礦體(0.8m<h≤4)< span>和厚礦體(H>4m)三類。
2.選礦回收率
各主要類型的錳礦按照入選品位不同,其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詳見表1-2)。
錳礦選礦回收率指標要求
注:其他錳礦包括硅酸錳礦、硼酸錳礦、鐵錳多金屬礦以及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礦物構成的復合礦。
3.綜合利用率
綜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率。
(1)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在錳礦中常有鐵、鈷、鎳及有色、貴金屬等共伴生。當共伴生有用組分礦物的品位達到表1-3所列含量時,開采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應對該有用組分的綜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標要求。當共伴生有用組分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暫時不能回收或技術經濟評價結論不宜綜合利用的,應提出處置措施。礦山具體利用程度應依據地質勘查報告、選礦試驗、礦山設計及礦山采選生產實際等確定。
錳礦共伴生組分綜合評價指標表
(2)錳礦山尾礦與廢石綜合利用率
鼓勵錳礦山企業充分回收利用廢石、尾礦。開采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應對廢石和尾礦的綜合利用提出指標要求。
四、鉻礦
1.開采回采率
露天開采:鉻礦露天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3%。
地下開采:鉻礦地下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選礦回收率
鉻礦選礦主要采用重選法和強磁選法,選礦回收率不低于78%。
3.綜合利用率
鉻礦中常共伴生有鉑族及鈷、鎳、金等元素,當鉑族總量大于0.2g/t,鈷大于0.02%,鎳大于0.2%時,應加強綜合評價并盡可能回收利用。與鉻礦共生的礦物,其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與鉻礦伴生的礦物,其綜合利用率不低于30%。
五、稀土
1.開采回采率
露天開采:用此方式開采巖礦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應達到以下指標。
巖礦型稀土礦露天開采回采率指標
地下開采:用此方式開采巖礦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0%。
堆浸工藝開采:用此方式的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7%(浸出相)、70%(全相)。
原地浸礦開采:用此方式的離子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4%(浸出相)、67%(全相)。
2.選礦回收率
a.對于巖礦型稀土,根據其礦石可選性能的難易程度不同,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以下指標。
b.對于離子型稀土,選礦回收率不低于90%。
3.綜合利用率。
a.與巖礦型稀土礦共生的其它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60%。
b.與巖礦型稀土礦伴生的其它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30%。
c.對于離子型稀土,以浸取母液稀土濃度作為其綜合利用評價指標。筑堆或礦塊停止注液時,浸取母液中稀土離子濃度應不高于0.1g/L。
(來源:自然資源社圈,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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