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聯合印發了《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按照省、市“分級分類”開展,分為省級評定和市級評定。
省級負責對災害嚴重煤礦、采深超過600米以上煤礦、產能150萬噸及以上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煤礦、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礦、申報中、高級智能化煤礦以及全省智能化選煤廠進行評定;
市級負責對轄區內除省級評定外的智能化項目進行評定,并負責省級評定項目的初審上報。
煤礦智能化評定采用專家評定制。井工煤礦專家組一般為7名,露天煤礦專家組一般為4名,選煤廠專家組一般為3名。
截至目前,山西省已累計建成284處智能化煤礦。
以下為《辦法》原文
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煤礦智能化建設,提高智能化建設管理水平,促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按照《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全面推進煤礦智能化和煤炭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23〕2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內所有煤礦企業。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全省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工作(選煤廠除外)由山西省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專班(以下簡稱省專班)牽頭,省專班辦公室具體負責,并組織智能化項目現場評定。
第四條 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全省煤礦智能化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選煤廠智能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按照省、市“分級分類”開展,分為省級評定和市級評定。省級負責對災害嚴重煤礦、采深超過600米以上煤礦、產能150萬噸及以上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煤礦、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礦、申報中、高級智能化煤礦以及全省智能化選煤廠進行評定,市級負責對轄區內除省級評定外的智能化項目進行評定,并負責省級評定項目的初審上報。
第六條 市級評定由各市能源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駐地執法處開展,具體評定程序參照省級。
第七條 省能源局會同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每年對市級評定項目進行抽查復核,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評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智能化評定的煤礦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煤礦完成智能化升級改造,建設(含水平延深)煤礦進入聯合試運轉階段,且各智能化系統運行一個月以上;
2.成立以礦長(董事長)為首的智能化建設組織機構,設置專門的智能化建設部門,設置科級及以上部門專職負責人,通過智能化評定后可轉為常態化運行管理部門;
3.智能化煤礦建設方案取得主體企業批復;
4.制定智能化常態化運維方案。
第九條 申請智能化的選煤廠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選煤廠證照齊全,標準化管理規范等級為一級,各智能化系統運行一個月以上;
2.成立以廠長(董事長)為首的智能化建設組織機構,并設置專門的智能化管理部門,通過智能化評定后可轉為常態化運行管理部門;
3.智能化選煤廠建設方案取得主體企業批復;
4.制定智能化常態化運維方案。
第十條 煤礦智能化評定工作按照自評、申報、評定、公示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智能化項目建設完成后,煤礦企業對照《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分方法》組織自評。
(二)申報。自評達標后,煤礦企業向各市能源局申請智能化評定。
(三)評定。按照評定程序,屬市級評定項目,市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在收到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達到相應等級的上報省能源局。屬省級評定項目,市能源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智能化申請上報至省專班辦公室,省專班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各市能源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選煤廠的智能化評定申請上報至省能源局。
(四)公示。通過評定的項目,定期在省能源局官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評定等級有效;有異議的,按照“分級分類”管理權限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未通過評定的智能化項目,經進一步完善,3個月后可重新申請評定。通過評定的項目,1年后可申請升級評定。
第四章 評定要求
第十二條 《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分方法》中規定的必備指標必須滿足要求,必備指標未達要求不得通過智能化評定。
第十三條 井工煤礦智能化建設按照建設條件分類開展,Ⅰ類建設條件原則上按照中級及以上標準建設,Ⅱ類建設條件按照中級或初級標準建設,Ⅲ類建設條件可按照初級智能化標準建設。
第十四條 煤礦、選煤廠智能化評定等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配套建設的選煤廠可與煤礦共同評定,也可單獨評定。
第十五條 煤礦智能化評定采用專家評定制。井工煤礦專家組一般為7名,露天煤礦專家組一般為4名,選煤廠專家組一般為3名。煤礦智能化項目評定時,同一單位(集團)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總數的1/3,每位專家負責評定的系統不超過3項,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成員共同推舉產生。專家選用采取回避原則。
第十六條 省級評定專家從省煤礦智能化專家庫中抽取。各市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煤礦智能化專家庫,市級評定專家從各市智能化專家庫中抽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通過智能化評定的項目,行業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動態跟蹤管理,督促企業持續優化改進,迭代升級,推動智能化系統常態化運行。
第十八條 煤礦行業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檢查、督查等過程中發現煤礦智能化項目建而不用的,可上報省專班辦公室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評定等級。同時,在智能化評定過程中發現有關企業存在造假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只進行局部生產系統智能化建設的煤礦,參照《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分方法》相關系統的評價標準開展建設。
第二十條 評定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嚴謹、專業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辦法》(晉能源規〔2023〕2號)同日廢止。本辦法執行中,國家對煤礦智能化建設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分方法
來源丨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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