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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來,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甘肅省公安廳持續深入推進“百噸王”專項整治行動,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公路及附屬設施完好,全力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運輸環境。截至目前,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甘肅省公安廳在全省查處貨運車輛違法9.42萬起,同比下降43.7%,查處“百噸王”2000余起,行刑銜接12起。
▲“百噸王”整治現場
曝光臺
“百噸王”的危害
一、破壞公路及附屬設施。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公路與橋梁的設計承受范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橋梁斷裂,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破壞力大。
二、誘發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超限超載直接導致車輛剎車性能、轉向可靠度、行車穩定性大大降低,成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誘因之一。
三、破壞運輸市場秩序。貨運業主競相壓價承攬貨源,形成了“壓價—超限超載—運力過剩—再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扭曲了道路運輸市場環境,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損害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四、造成空氣污染。超限超載車輛超負荷運行,尾氣嚴重超標排放,車輛超出貨廂裝載碎石、煤等貨物沿路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細微顆粒物飄揚到空氣中,嚴重影響了大氣質量。
法律鏈接
違法超限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一超四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甘肅省公路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出其經營場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交通運輸部門提示
運輸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是最大效益”的發展理念,主動承擔起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日常監管,定期組織駕駛人教育培訓,增強安全責任意識,確保安全行車、文明運營。
裝載企業要靠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執行裝載管理制度,履行好法定裝載義務,合法裝載,從源頭上杜絕超限超載行為的發生,堅決守住安全第一道閘門。
廣大貨車駕駛人要嚴格遵守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牢記“安全第一”,堅決杜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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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交通運輸
責編:李貝貝
校對:馬紫璇
審核: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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