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突出是煤礦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有效提升煤礦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哪種煤礦需要進行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明確,井工煤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參加,對其瓦斯防治能力進行的測評,測評內容包括煤礦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制度、裝備、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這四種情形分別為:一是井工煤礦發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二是發生瓦斯涉險事故(3人以上)的,三是發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且持續時長超過10分鐘的,停電停風及打鉆噴孔除外)的;四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
《辦法》明確了評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無“不合格”項的,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得分低于80分或者有“不合格”項的,認定為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必須制定、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申請重新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此外,《辦法》還指出,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要適時對評估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開展“回頭看”和現場檢查。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要依法依規責令立即停產整頓,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煤礦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依法依規追責問責。(趙麗梅 張均斌)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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