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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印發《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范圍、施工分包時點要求、施工分包與勞務合作界面、分包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的情形、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優化、明確和增減,進一步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行為,為維護公路工程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一)修訂背景。《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于2022年7月20日印發,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2024年2月18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規〔2024〕2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因此有必要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結合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從可操作、可落地的角度對交通運輸部《辦法》修訂內容進行了細化,形成了《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
二、主要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為局部修訂。章節方面未做調整,仍保持包括總則、管理職責、分包條件、合同管理、行為管理和附則共6章;條目方面刪除原條目4條,增補3條,修訂后總條目數由原來的43條變為42條;附件方面刪除一個附件,新增一個附件,修改一個附件,仍為5個附件。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共6章42條5附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規范調整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根據交通運輸部《辦法》,明確了“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的實施細則、施工分包負面清單、分包合同和勞務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對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明確了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范圍。根據交通運輸部《辦法》,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省級負面清單,明確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因考慮到交通運輸部負面清單路基和路面工程部分所列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處治工程、特殊高填深挖工程、有特殊技術要求的路面工程等更需要專業隊伍施工,故省級負面清單中只保留了橋梁工程和隧道工程,未增補路基和路面工程。
(三)優化施工分包時點要求。根據交通運輸部《辦法》,明確“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施工單位完成”,不再要求分包工程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同步將原《實施細則》中的分包合同備案制和審批制(投標文件中未明確的分包計劃)合并為合同審查制。
(四)明確施工分包與勞務合作界面。根據總包企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在方案編制、施工組織、質量安全進度控制等方面職責,在第五章行為管理中對轉包(含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等具體認定情形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施工分包違法情形,并在第一章總則中對施工分包、勞務合作定義進行了優化,進一步明確了二者區分界面。
(五)規范分包單位應具備條件。在第三章分包條件中明確“對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六)增加了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的情形。為利于建設項目的實施,結合公路工程建設實際,借鑒鐵路和水利工程分包管理經驗,明確發包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當出現“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能力的;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能力的”四種特殊情況時,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七)刪除了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內容。為防止出現承包人將履約擔保風險轉嫁給分包人的情況,根據交通運輸部《辦法》,將原《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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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責編:苗挺節
校對:程子研
審核:余大鵬 陳露
如有侵權,請聯系小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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